《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某货物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实物折扣部分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借: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某某货物销售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实物折扣部分的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