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和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特别自首和坦白在司法实践中有着显著的区别。
1.两者在行为人的主观态度上存在差异。
(1)自首是行为人自愿投案,并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和裁决,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和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
(2)而坦白则是在被迫的情形下交代犯罪事实,行为人主观上想逃离司法机关的制裁,但被迫受到控制或关押。
2.两者的人身危险性不同。
(1)自首的犯罪人表现出悔意,愿意接受国家的惩罚,降低再次犯罪的风险。
(2)而坦白则是在被迫的情况下才交代犯罪事实,如果失去司法机关的教育和审讯,存在再次犯罪的潜在危险性。
3.从宽量刑情节也不同。
(1)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而坦白则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法官在审理时会根据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酌量处理,握有较大的裁判权。
自愿投案与被动归案
自愿投案与被动归案是自首与坦白的重要区分点。
1.自首是行为人主观上自愿投案,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的审判、裁决。这种投案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是亲友送去投案等情形。
2.而被动归案则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未主动投案,而是由于司法机关的侦查、调查、传唤等措施而被迫归案。
从宽量刑的不同情节
自首和坦白在从宽量刑上有着不同的情节。
1.自首是法定的从宽量刑情节,法官审理案件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是因为自首体现了犯罪人的一种悔意和希望得到矫正的心理,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和预防犯罪。
2.而坦白则是酌量的从宽量刑情节,法官在审理时会根据罪行大小、认罪态度等因素进行酌量处理。这意味着法官在处理坦白情节时握有较大的裁判权,同时也需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
你还想了解哪些自首和坦白的细节?在,我们致力于为你提供深入浅出的法律知识。继续阅读,让你的法律认知更上一层楼。